“《商标法》第三次修改”讲座
第一章 总
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,根据《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的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市工商部门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工作,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、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
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向社会公告。
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,分别由市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。
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评审办公室”),作为工作机构。
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,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当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。
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职责:
(一)参与评审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、异议、撤销等事项;
(二)讨论并确定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重大事项;
(三)参与起草、制订促进本市商标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;
(四)参与指导本市企业商标工作;
(五)监督、指导评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;
(六)承担《办法》规定的其他工作。